• 周志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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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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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周志超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基于债权平等原则,共益债务须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不应包括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共益债务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畴,不仅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三、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的债务仅与合同相对方的个别利益相关,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无关,此时若将该等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将与破产法设立共益债务的立法意旨背道而驰。若将该部分对待给付认定为共益债务,会导致该部分债权获得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有可能还会引发其他债权人的异议。 但是,从管理人的角度来说,管理人应当审慎管理破产财产。因此,将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显然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管理人可以主张涉案合同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在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将上述债务纳入共益债务的清偿范围,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在实践中,管理人将已履行部分作为共益债务处理的决定构成重大财产处置,应当经过事先审查程序,将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人民法院报备,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产生争议,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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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8 18: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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